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二单元总结提升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二单元总结提升第1页

  单元总结提升

  

  

  

  微专题一 公民基本权利

  【回顾重点】

公民基

本权利 具体权利 宪法规定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政治自由 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 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人身自由(最基本、最重要)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