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学年人教版选修五2.5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学案
2017-2018学年人教版选修五2.5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学案第3页



  

   合理合法行使权利

  1.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3.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人们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滥用权利。

   行使权利有界限

  1."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1)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注意到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人身权保护受限

  (1)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2)新闻单位正确行使新闻监督权,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3.知识产权保护受限(著作权领域)

  (1)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情况(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①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之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

  ②为介绍、评论而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的作品;

  ③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某一作品;

  ④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等等。

  (2)著作权法中关于法定许可使用(可以直接使用,但需按规定付费)的情况:

  ①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某一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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