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学年人教A版必修二1.2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 第2课时 学案
2017-2018学年人教A版必修二1.2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 第2课时 学案第3页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我国拥有选举权的主体空前广泛,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典例1 下列属于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有(  )

A.某镇镇长的选举

B.某县人大代表的选举

C.某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D.某地居委会、村委会的选举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B符合题意;A、C、D三项选举内容是公民进行民主选举,但不是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探究二 参与政治生活 把握基本原则

基础梳理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1)含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2)体现

①国家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

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想一想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立法上的平等吗?

提示 不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而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1)关系:①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②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④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2)要求:①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②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提醒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相对应的,但公民的某些权利可以放弃,而公民的义务则不能放弃,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