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0分)李非与王虹于2010年5月1日结为夫妻,但在婚后谁主内、谁主外及未来孩子的姓氏等问题上观点不能一致。
请从夫妻人身关系的角度给李非与王虹提出建议。
【解析】本题考查对夫妻间的人身关系的认识。首先回答夫妻间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其次从姓名权、参加各方面活动自由、计划生育三个角度分析。
答案: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夫妻关系中,姓名权是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若将来有了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另一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不存在"主内""主外"的问题。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积极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少生优生。
9.(12分)李女士与尚先生2009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前双方口头约定实行夫妻财产AA制,双方结婚后各自收入归自己所有。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合,李女士于2010年1月将尚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尚先生离婚并且要求平均分割双方财产。最后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平均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1)你认为法院为什么判决平均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6分)
(2)谈谈你对约定财产制的认识。(6分)
【解析】本题考查夫妻财产的分割方式:夫妻约定财产制。这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状况的变化出现的一种财产分割方式。第(1)问实质是考查夫妻二人约定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符合则是有效,若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是无效,因此,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评判即可找到答案。第(2)问可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等几个方面回答。
答案:(1)按照法律规定,约定财产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是无效的;按照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的权利,所以法院判决平均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2)①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决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的制度。②随着个人财产范围的扩大、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再婚现象的增多,以及涉外婚姻的增多,在婚姻法中规定了约定财产制。③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即如果夫妻有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就可以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