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下载部编本八下道德与法治《公民基本义务》教学设计教案
免费下载部编本八下道德与法治《公民基本义务》教学设计教案第4页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

  【知识拓展二】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

  《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国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哪些东西属于公共财产呢?

  凡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都属于公共财产。比如,学校的教室、桌椅,公共场所的电影院、公园、体育场,出门乘坐的公共汽车、火车、飞机,国家和集体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生产材料,还有矿山、油田、桥梁、铁路、公路等。公共财产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物质基础,是人民辛勤劳动的成果,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受国家法律保护。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在我国已经蔚然成风,在各地,有很多"爱厂如家""爱校如家""爱店如家"的模范人物,出现了很多可歌可泣的模范事迹。

  湖北省枝江县董市镇桂花农业银行分社有两位年轻的营业员,一位叫潘星兰,一位叫杨大兰。1989年12月25日清晨,她们正在银行金库值班,突然听到一阵响动。两个蒙面歹徒,把4把匕首架在她俩脖子上,逼她们交出钥匙。潘星兰勇敢地与歹徒搏斗,身上被歹徒捅了11刀,左耳也被割下,疼得她昏了过去。杨大兰趁另一个歹徒不注意,把歹徒推倒在地,大声呼救,被歹徒连砍数刀,壮烈牺牲。潘星兰苏醒过来,发现银行的钱被盗,强忍剧痛,爬到外面报警。公安人员立即出动,不到48个小时,就抓住了那两个歹徒,追回了被盗的钱。潘星兰、杨大兰为保护国家财产,不畏强暴,把个人生死置之度外,为全国人民树立了榜样,是我们时代的英雄。

在我国少年儿童中,也有这样的优秀代表。很多少年朋友都听说过草原英雄小姐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