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学年人教A版必修二第三单元 第七课 课时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课改地区专用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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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例1] (2016·新课标Ⅰ卷)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我国采取一系列举措推动民族语言和汉语双语法官的培养。例如,截至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藏汉双语法官培训师资库和5个培训基地,西藏自治区有兼通藏汉双语的法官799名,约占全区法官总数的62%。为民族地区培养民汉双语法官有利于(  )

①民族地区各级法院变通执行国家法律 ②保障民族地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 ③民族地区各民族的相互沟通和团结 ④确定民族语言作为民族自治机关公务语言的地位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 培养双语法官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合法权利,促进民族沟通和团结,②③符合题意。法院并非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①错误;④不为材料所反映。

答案 C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何优势

邓小平说:"根据自己的特点,自己国家的情况,走自己的路。我们既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也不能照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更不能丢掉我们制度的优越性。......如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